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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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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045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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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该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完毕后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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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宣布其统计调查无效,没收违法统计资料,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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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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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047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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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该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后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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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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