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统计违法举报管理,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制定《成都市统计局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举报渠道
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电话、通信邮箱、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通过“成都市统计局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公布举报渠道。
(二)举报受理
及时登记举报信息,经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
2.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执法监督局转交成都市统计局有关职能部门;
3.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给有处理权的单位;
4.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5.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6.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三)举报核实
1.直接立案查处;
2.组织现场核查;
3.转交核实。
(四)举报处理
市统计局、区(市)县统计局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的,应及时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移送案件并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举报案件办理完毕后,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办理机构
局机关执法监督机构负责统计违法举报工作。
解读机构:成都市统计局
解读人:成都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舒宗惠
联系方式:028-61888371